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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9日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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