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企业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情况时,应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值得说明的是,税法明确规定,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与计算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是有区别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损失金额×税率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年度耗用货物金额÷年度生产成本总额)×税率
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末对存货进行了全面清查,有库存原材料霉烂变质10万元,有库存产成品霉烂变质20万元。该企业2001年生产成本总额1000万元,生产成本中耗用原材料700万元,税率17%。计算该企业已霉烂变质的存货转入当期损益的进项税额转出。
(1)计算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
10×17%=1.7(万元)
(2)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进项税额转出
20×700÷1000×17%=2.38(万元)
(3)该企业已霉烂变质的存货转入当期损益的进项税额转出:
1.7+2.38=4.08(万元)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340800
贷:原材料100000
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