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的计价
根据我国企业现行会计准则及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如(准备将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债券等)。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短期投资应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量。在期末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反映的是取得成本减去跌价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这里的短期投资所具备的条件包括两个:一是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二是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或获利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在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将短期投资的取得成本与市价(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相比较,当短期投资的购入成本低于市价时,按取得成本计价;当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取得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账户。因此,在期末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按取得成本减去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如果日后已确认损失的短期投资的市价又得以恢复,可以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但最终短期投资的净额不得高于取得短期投资的原始成本。
二、美国在资产负债表上采用市价计量短期投资
199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115号公告《特定债务和权益证券投资会计》,改变了以往采用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短期投资的状况,规定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的价值按照市场价值计量。
根据FASB115号公告,有价证券投资被分为三类:可出售证券(Available for sale security)、交易性证券(Trading security)和持有到期证券(Held to maturity security)。对于不同的证券,实行不同的计价方法。其中,可出售证券按照编表日的现行市价计价,与取得成本的差额作为未实现投资损益,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中。交易性证券按照资产负债表编制日的现行市价计价,取得成本与市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到期证券按照摊销余额计价。对这些证券的分类,即是否列为短期投资,要根据管理者对持有证券期间的意图而定。一般来说,可出售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相当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短期投资。可出售证券一般指持有期在18个月之内的短期投资,大部分美国公司将持有的有价证券归为可出售证券,期末按照市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而相应的成本与市价的差额作为未实现持有投资利得(或损失)构成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编表日,当市价高于成本时为未实现的持有投资利得,相反市价低于成本时为未实现的持有投资损失。交易性证券的持有时间比可出售证券更短,往往在几个月之内,其变现性比可出售证券更强,成本与市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证券的列示在可出售证券之前。
2000年,证券组织国际委员会(IOSCO)同意承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国际会计准则为用于国际商务的统一标准。根据关于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39号,初始确认之后任何资产都以公允价值计价,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持有到期的债权;二是其公允价值不能被合理确定的资产。这里的公允价值,根据IASB的解释,通常指市价。而对于采用市价而产生的未实现利益或损失,IFR39号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报告:一是在当期的净收益中;二是对于交易性证券在净收益中;对于非交易性证券在权益中予以报告。
IASB对于短期投资的期末再次计价的规定,除了在对未实现利益或损失的报告方面有所差异,与FASB的115号公告的条款基本相同。
三、日本关于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的计价
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一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的日本也在近年对其会计原则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关于属于短期投资的有价证券,长期以来,日本原则上采用取得成本对短期有价证券进行期末计价,当市价显著下降并且被确认不会再恢复时必须采用市价计价;当子公司以外的有价证券的市价低于成本时,可以采用市价计价。1999年,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发表了《关于金融商品会计基准设定的意见书》,引进了市价评价原则,规定从2002年4月开始执行。其中关于有价证券,规定原则上以市价为评价标准,根据分类不同,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计量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如下表所示:
有价证券种类 评价标准 评价差额的处理
以销售为目的 市价 计入当期损益
的有价证券
持有到期债券 摊销余额 一
子公司及关联 取得成本 一
公司的股票
其他有价证券 市价 二者选其一
·直接计入资本
·如为利得计入资本,如为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由此可见,属于短期投资的以销售为目的及其他有价证券部分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的价值由编表日的市价反映,成本与市价的差额计入资本或当期损益。
四、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计价方法比较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一)短期投资计价方法比较
从方法上看,成本法遵循了传统的原始成本原则。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都以取得时的成本为准,直至出售时从表上消失。短期投资取得时成本与市价一致,采用成本法能够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但短期投资流动性较强,通常在一年内出售,由于市场瞬息万变引起其价格变化比较频繁,一味坚持成本法不能反映该投资的变现能力,也会造成短期投资与市场相脱节,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变化。这种方法更适用于不准备近期在市场上出售、以到期获取本金及利息为目的长期投资。
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可以说是对成本法的一种修订。期末当成本低于市价时,保持成本不变;当市价低于成本时,以较低的市价计价,对成本法的应用附加了修订条件。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只确认损失不确认收益,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较低的收益,是谨慎性原则的最典型的应用之一。但是,只确认市价低于成本时的损失,不确认市价高于成本的利得,一方面理论上不一致;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与市场保持一致。另外,在通货膨胀状态下以成本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计量短期投资都会造成过低评价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偿债能力。
按照市价法,在资产负债表编表日,短期投资反映的是当日的现行市价,市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资本或当期损益。由于属于短期投资的交易性证券和可出售证券,是企业以通过出售获取利得为目的而取得的,随时可能出售,因此期末市场价格的变化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确认更加合理。这种方法能够更直接、及时地提供有关短期投资的市场信息,也能准确反映流动性和偿债能力,更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市价也是可验证的,也有较强的可靠性。但是由于市场价格的频繁变动,会导致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问题和每期损益的上下波动。
(二)短期投资期末计价的沿革
在静态财务报表时代,市价是当时公认的资产评价方法,静态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反映的是资产的市场价值。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经济的发展,重视损益计算的报考财务报表占据了主要地位。长期以来,传统的成本法一直占有统治地位,其后,市场的发展促使成本法的修订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各国的会计处理上占有了重要地位。但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与扩大,短期投资的取得成本已经远不能充分反应短期的投资这一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价值以及市场的瞬息万变。为准确利用资产负债表所提供数据衡量企业的流动资产,并据以评价偿债能力,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93年美国改变了以往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采用市价作为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的计量标准。1999年一贯坚持保守主义的日本也引进了市价计量短期有价证券。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做法也以市价为再次计价的标准,短期投资的市价评价的迅猛抬头引人注目,不可忽视。
(三)我国短期投资发展方向探讨
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转轨期,会计改革也正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1992-1993年,我国开始进行了重大的会计改革,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之后又陆续发布了有关准则和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我国会计改革,2000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迎来了我国会计改革的又一新高潮。通过这些改革,一些落后于时代、不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陈旧准则规定得到更新。例如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了《财务状况变动表》作为企业主要财务报表之一,而美、英国于上世纪70年代就已弃而代之以现金流量表。国际会计准则(IAS7)也发布了关于现金流量表的公告。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与国际接轨,1998年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并在2001年对其进行修订,实现了与国际惯例基本相协调。
关于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短期投资以取得成本作为期末编表日的计量标准。在2001年的新会计制度中,对于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改变旧制度规定的成本法为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其理由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可以避免资产高估和稳健性。分析这些理由,现阶段我国成熟的证券市场尚未形成是客观事实。但目前采用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也应用了市价,就市场条件而言,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市价法是同等的,如果说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可以采用市价法不具备市场条件的话,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所以这并不能构成不采用市价法的主要原因。另外,过高估计资产不可取,同样,过低估计资产也不合理。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也是不可取的。究其实质,以保持较低收益为目的的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是最根本的原因。而在会计环境不断发展的当前是否应该一味地坚持稳健性原则,在计量标准方面可否更加开放一些,首先在理论是大有可研究和探讨的必要,目前在国内的学术界中主张市价计价的也大有人在。
随着经济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协调工作日益加强,我国财政部针对不同的会计实务采取不同的国际化策略:1.对于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而且所处环境也相同的交易事项,或者对于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能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在我国目前的阶段还没有或者刚刚起步的交易事项,将积极推进其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趋同;2.对于在形式上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但经济实质并不相同的交易事项和中国特有的经济交易事项,无法直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事项趋同,或者无法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找到形成答案等事项,我们将积极争取国际会计理事会的认可和考虑我们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特殊问题。至于现阶段我国短期投资实务究竟属于上述的哪一类,在下一步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如何应对,还有待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