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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与财务风险控制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24日
  一、现代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业务活动。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收费性质的结算、代理等金融活动,又包括具有风险性、可直接创利的各种新型金融活动。狭义的表外业务仅指后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不仅在传统型业务上有体现,新型的具有风险性、可直接创利的金融活动更日趋活跃,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传统型表外业务创新

  传统型表外业务创新主要是传统型结算工具及结算支付系统的创新等。

  1.结算支付工具创新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用以代替支票来完成支付与清算的手段,是支票系统的创新,标志着传统的以支票为中心的支付与清算的飞跃。信用卡属商业银行吸纳创新。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的支持和信用卡国际组织的推动,使银行信用卡发展日新月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借记卡。持卡人须在卡内存有货币,然后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设置的自动出纳机(ATM)进行自动转账,支付现金,也可以在设有POS终端的商户进行购物记账支付等。(2)贷记卡。持卡人不必在卡内存有现金,便可以持卡到发行银行的特约商户处,进行购物消费,特约商户凭签单向发卡银行收取货款,银行负责资金清算。发卡行一般每月向持卡人发一份收账通知单,持卡人见单后,进行付款。付款越早,所付利息越少。(3)存储信用卡。用于各种复杂交易,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费用支付和清算。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法国发明的IC卡,上面装有一个微电子芯片,能够记载大量持卡人的信息,因而具有许多功能,而且不易伪造。(4)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要求商业银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是商业银行。支票的出票人还可以设定自己作为收票人。而今所施行的旅行支票和支票银行保付业务,分别是以个人作为收款人和出票人而开展支票结算业务的。

  2.结算支付系统创新

  结算支付系统创新主要是将现代的电子通讯技术应用于银行的结算支付管理中,其突出表现有以下内容。(1)票据交换所自动交换转账系统。同普通的交换所性质一样,同是办理银行间的资金清算机构,但自动交换所处理的已不是纸质的凭证,而是电子化货币,各会员银行通过同交换所微机联网,可以微机自动进行清算处理。(2)自动出纳机(ATM)。自动出纳机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既能满足存取款,又能进行支付的电子汇划支付系统。它已成为银行现代化的标志,可以24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既提高了银行的服务功能,又节省了人力。(3)环球银行同业金融电讯协会系统。它是属于在参加的各商业银行所在地设有地区处理站口的、国际间的资金调拨清算创新。此系统具有格式化、规范化、效率高、费用低等特点,有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核押、以密码处理电文、自动将文件分类等功能。会员银行每发出的一份电讯,都会得到系统收到与否的证实。在未收妥的证实中,均可收到未收妥的原因,对提高国际银行间业务处理交换水平,推动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电子通讯技术一经应用于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中,即可使银行的支付清算发展日新月异,创新不断。由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的安全、快速、方便,因而各商业银行都积极应用,以提高自身服务功能和效率,增强竞争力。

  (二)新型表外业务创新

  新型表外业务创新有以下突出的品种。

  1.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在协议期间内,由商业银行以包销借款人连续发行的短期票据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发行的短期票据通常为3个月或6个月,也有1年的。如果借款人不能在市场上顺利出售这些票据,则要由银行购进未销售部分,或者向借款人提供等额的贷款。为了节省票据发行费用,一些在市场上信誉高的借款人发行的短期票据,一般不再让银行进行包销,市场上便出现了不需包销的票据发行。

  票据发行便利的产生,对筹资者、投资者、包销银行来讲,都各取所利,普遍受到欢迎。对于筹资者来讲,可以通过循环发行短期票据,获取中长期资金,因可支付短期利率,无须支付中长期利率便可降低筹资成本,从而增强了借款人筹资的主动权。在协议有效期间内还可以按协议随时发行短期票据,筹资的灵活性大大提高,从而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对于投资者来讲,通过购买短期票据,可以减少票据到期违约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短期票据的流动性强,需要资金时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出售。对于包销银行来讲,一般都选好客户,客户所发行的短期票据都可以在市场上顺利出售,而无需自身垫付资金,这样在不动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便可以获得收入。这种便利票据的发行在市场上较为流行,大有取代银团贷款之势。

  2.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一种远期合约,是指合约买卖双方商定将来一定时间内的协议利率,并规定以何种利率为参照利率。待将来清算日,按规定期限和金额,由一方或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参照利率利息差额的贴现金额。到期时如果市场参照利率高于协议利率,则合同的卖方向买方支付利息差额的贴现额;如果市场参照利率低于协议利率,则合同的买方向卖方支付利息差额的贴现额。远期利率协议一般用于固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资金借贷成本,从而确保收益,所以在市场利率不稳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积极参与。

  由于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在场外进行,因而比场内的期货交易灵活,既可节省成本费用,又可保护商业秘密。远期利率协议产生后,便得以广泛流行,交易品种也演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3.金融互换

  金融互换是一种双方商定在一定时间后彼此交换支付的金融交易给交易双方带来如下好处:一是可减少资金成本,消除或降低汇率风险;二是可增加资金取得的途径和资金运用受益;三是可调整财务结构,使资产和负债达到最佳配合,增加财务处理的弹性,对从事互换的商业银行来说,还可获得手续费收入。由于互换可以给交易参与者带来利益,因而互换市场的成长非常迅速。互换的形式主要有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和货币利率交叉互换。

  金融互换可以防范汇率与利率风险,商业银行既可以互换经纪人身份,也可以互换自营商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为客户服务,获取收益。

  4.国债托管业务

  国债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账式国债。而所谓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办国债托管业务,不仅可以方便客户,而且有利于争取国债资金最大限度地在体内循环,同时还可以收取国债托管服务费用。

  5.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

  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是指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接受项目贷款银行的委托,按照协议的规定,承担“抵押代理费”的角色和功能,对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设置的一系列抵押系统进行各种监管和账户操作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间服务业务。

  在项目融资抵押代理行业务中,委托方(贷款人)、抵押方(借款人)和代理方应签订《抵押代理协议》。抵押代理行根据《抵押代理协议》管理抵押资产,行使抵押权,履行代理义务,防范金融风险。

  6.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先进的科技设备和营销理念,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委托、保管组合最佳投资方案,存款结构方案和设计远期目标方案、帮助客户实现最佳投资回报率的综合性业务。

  商业银行提供理财业务的优势在于:首先,商业银行可利用其较为前卫的营销理念为客户提供前瞻性非常强的咨询和选择综合目标方案设计服务;其次,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先进的科技设备,为客户提供全面而适宜的组合存款方案和综合投资方案设计,为客户提供最佳投资渠道选择和融资渠道选择,帮助客户实现理想的投资回报;最后,商业银行可利用其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帮助客户参与新加入理念的宣传、交流工作,使客户在接受新加入理念的同时,将其现有的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7.代编审工程概算与预算

  工程概算,通常是指初步设计概算,所以又称设计概算。工程概算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指标(或定额)、费用定额、价格资料等基础性资料编制而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当委托人(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银行咨询业务部门协商,委托银行代编、审工程概算时,银行应根据工程的专业情况、复杂程度,确定是否有能力承担代编、审该项工程概算业务。在确定有能力承担该项业务后,与委托方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名称及委托业务内容;(2)委托人应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3)代编、审工程概算的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间;(4)代编、审收费标准及付款办法;(5)违约责任。

  工程预算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可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银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施工单位编制计划、统计和计算完成投资的依据,加强企业经营核算和“两算”对比的依据。

  商业银行开展代编、代审工程预算业务,一般是接受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并与委托方协商,就代编审工程预算的内容、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及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委托协议书,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1.表外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在报送的报表中增加表外项目。二是将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纳入外债管理,对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也必须事后向外汇局登记备案,对外授权应当确立在分行一级办理。三是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和承兑汇票,限制远期信用证开证规模,并且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单笔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权限,视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四是要求9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必须由开证申请人事前向外汇管理局备案,由开证银行事后向外汇管理局登记;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五是规定商业银行在受理开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交纳不少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免保部分必须落实相关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业务的管理制度。

  2.实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报审和备案制度

  由于表外业务的信用扩张功能会影响金融监管部门货币政策的效果,商业银行在推出新的表外业务工具之前,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评估,且须界定表外业务的范围,为此,新的表外业务工具必须事先报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3.制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报告统一标准

  掌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的各种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表外业务监管的基础。由于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金融监管部门无法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又由于商业银行的其他会计报表或统一报表在反映表外业务的口径和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时,报告的口径、报告的内容和报表的格式等均须作出统一规定,并制定出统一标准。

  4.统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准则

  由于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不一致,使得金融监管部门获取的表外业务数据不准确,揭示的问题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不利于做出正确的监管对策。统一表外业务会计准则就是要明确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对象、范围、成本、收益的计算标准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等。

  5.通过完善监管制度把表外业务纳入资本充足控制

  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并从金融安全出发,针对不同的表外业务工具制定不同的限制性要求,从而把表外业务监管纳入制度化轨道。这些限制性要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便于商业银行执行。把表外业务纳人资本充足控制是限制表外业务信用过度扩张的有效手段。《巴塞尔协议》解决了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业务的技术难题,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笔者主张,对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资本要求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系数,将表外业务转化为等量的表内风险资产,按对表内风险资产的要求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步要求对表外业务按照转化后的表内风险资产总量配置支持资本,满足《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自觉规范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

  正因为现行财务报表在信息内容的设置上存在对表外业务披露的缺陷,因此,强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和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对于规范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都有重要的作用。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可以扩充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容量,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对表外业务信息的规范披露和对重要的表外项目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能够促使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种信息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为了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提高表外业务信息的质量,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必须是表内业务信息无法披露的信息,凡是能够或应该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均应该采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方法,而不能代之以表外业务信息披露。(2)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对表内业务信息的进一步揭示和补充,而不能用来更正表内业务的信息。(3)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并且是真实揭示所反映的经济事项。(4)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重要的,能够足以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它所带来的效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5)必须加强对表外业务信息的审计或检查,对于有法规、制度规定必须强制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银行自主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检查并及时披露。

  参考文献:

  [1]刘金章。现代商业银行通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师玉兴。国际金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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