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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综合辅导:合同法律制度(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11日
十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这类合同的计价规则包括四种情形:(1)双方守约: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一方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原价格计价,价格下跌—新价格计价;(3)逾期提取标的物:价格上涨—新价格计价,价格下跌—原价格计价;(4)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新价格计价,价格下跌—原价格计价。对于后三种情形,总的原则就是: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价格计价。

十四、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般的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直接取得债权,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则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大家在把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时,需注意两个问题:(1)因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2)不能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十五、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需要注意的是,督促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是债务人,但在督促之后,如果第三人死活不履行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不是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这时债务人(不是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项权利,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不履行(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所谓的特定情形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所涉及的合同是双务合同;(2)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在时间上无先后顺序;(3)合同双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5)对方当事人还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

十七、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是一项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顺序在后的当事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1)所涉及的合同是双务合同;(2)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十八、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一个别名:先履行抗辩权,履行合同义务顺序在先的当事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特定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所涉及的合同是双务合同;(2)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3)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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