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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综合辅导:公司法律制度之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11日
在公司法律制度(上)中我们讲到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决策都是在开会时做出的,这里的开会是指开股东会、开董事会和开监事会。下面分别说明:

1.股东会。先说一下股东会的几个“敏感”职权(其他职权可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注意与董事会职权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区别);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意“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但“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就包括了职工代表);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是董事会要做的事);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同样是董事会要做的事);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这不是小事,董事会还没有资格对此事进行决策);

(6)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规矩自然要由老板定)。

下面说一下股东会怎么开会:

(1)首次开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会议;

(3)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4)除首次股东会会议以外其他的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按下列顺序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比如梁山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宋江为董事长、卢俊义为副董事长,某日应召开股东会,如果宋江得了肺结核,则由卢俊义主持,如果卢俊义出了车祸,半数以上的董事便推举董事吴用进行主持,如果梁山公司董事会集体不履行职责,就由梁山公司监事会主持,如果梁山公司监事会也不履行职责,那么就由代表梁山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主持(该例题在后面还会用到);

(5)会议通知:会议召开15日以前;

(6)决议:一般决议遵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先说一下董事会的几个“敏感”职权(其他职权可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注意与股东会职权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区别);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是股东会要做的事);(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同样是股东会要做的事)。

再说一下董事会怎么开会:

(1)人数:3至13人;

(2)董事会的主持人按下列顺序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接前面所述例子,某日梁山公司召开董事会,如果宋江得了癌症,则由卢俊义主持,如果卢俊义所乘的飞机坠毁了,半数以上的董事便推举董事公孙胜进行主持;

(3)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4)决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可参见教材相关内容。另外,监事会的成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不是“不超过三年”,注意与董事任期的区别)。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相关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教材还讲到了两类“另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之处:1.股东是1人;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之处:1.股东只有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不设股东会;3.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有些股东玩腻了,不想玩了,这就牵扯到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股东如果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包括半数),而且必须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不购买所转让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公司法律制度(上)中我们说过,在中国有两大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在我们已经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了解了,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所谓的发起设立就是发起人认购公司成立时的全部股份。比如,刘备、曹操、孙权作为发起人,要成立三国公司,那么刘备、曹操、孙权就将公司成立时发行的全部股份(1000万元)认购下来(该例子在下面的讲述中还将用到,用“承前例”表示)。所谓的募集设立就是发起人认购公司成立时一部分的股份(但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特定对象)募集。承前例,刘备、曹操、孙权认购了400万元的股份,其余600万元的股份向社会公众募集。另外,公司成立还需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发起人为2至200人;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3.发起方式设立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承前例,刘备在首次出资时缴纳了250万元,刘备、曹操、孙权应在三国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其余750万元出资;4.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部分应一次缴清,承前例,刘备、曹操、孙权应一次缴清认购的400万元出资;5.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承前例,刘备、曹操、孙权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应召开创立大会,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予以公告)。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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