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知识点表格归纳
表一、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宏观调控法 | 财税调控法 | 财政法 | |
税法 | |||
金融调控法 | 如银行调控和证券调控 | ||
计划调控法 | 如产业调控和价格调控 | ||
市场规制法 | 一般市场规制 | 反垄断法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特别市场规制 | 如 | 银行监管 | |
保险监管 | |||
能源监管 |
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税法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
表二、 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 制定主体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表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主体形态 | 国家机关 | |
企业 | ||
事业单位 | ||
社会团体 | ||
个人 | ||
调整领域 | 宏观调控法主体 | 调控主体 |
受控主体 | ||
市场规制法主体 | 规制主体 | |
受制主体 |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表四、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名称 |
地位 |
取得来源 |
特殊性表现 |
调控主体和 规制主体 |
主导地位 | 依据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组织法 |
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 使 |
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 |||
受控主体和 受制主体 |
相对地位 | 民商法 | 不排除在市场准入的限制 |
表五、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具有的一般属性
属性 |
内涵 |
具有社会性 | 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形成社会关系(经济基础) |
具有法律性 | 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
具有表意性 | 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 |
表六、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基本分类 |
具体分类 | ||
调制行为 | 宏观调控行为 | 财税调控行为 | 预算调控行为 |
国债调控行为 | |||
税收调控行为 | |||
金融调控行为 | 银行调控行为 | ||
证券调控行为 | |||
计划调控行为 | 产业调控行为 | ||
价格调控行为 | |||
市场规制行为 |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 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 |
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 |||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 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 ||
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 |||
石油市场规制行为 | |||
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 |||
对策行为 | 横向对策行为 | 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 |
纵向对策行为 |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 | ||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
表七、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分类标准 |
具体分类 |
从主体角度作出分类 | 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和非单方行为(如: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 |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分类 | 抽象行为(如:调制行为) |
具体行为(如:对策行为) | |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 |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
表八、行为的相关要素
名称 |
要点 |
行为目的要素 | 就是主体力求实现的目标和结果 |
认知能力要素 | 就是在谈经济法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
行为手段要素 | 就是实现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
行为结果要素 | 就是行为完成后的一种状态 |
表九、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要实现其调控和规制的目标,就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为基础来展开调制行为,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了高层次性。
名称 |
基础性行为 |
高层次行为 |
在财政法领域 | 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的发行行为 | 在预算收支、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行为 |
在税法领域 | 税收的征收行为 | 税收调控行为 |
在金融法中 | 货币的发行行为 | 通过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 |
在市场规制法中 | 市场交易行为 | 体现规制精神的规制行为 |
表十、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名称 |
职权(权利) |
职权(权利)特点 |
职责(义务) |
职责(义务) |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 调制权 | 依法行使且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权利不可滥用、职责不可放弃 | 职责要依法履行 |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 市场对策权 | 依法行使且可以转让可以放弃 | 接受调控和规制并且要依法竞争 | 义务要依法履行 |
表十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类。
宏观调控权 | 财政调控权 | 财政收入权 | 征税权 |
发债权 | |||
财政支出权 | 预算支出权 | ||
转移支付权 | |||
金融调控权 | 货币发行权 | ||
利率调整权 | |||
计划调控权 | 产业调控权 | ||
价格调控权 | |||
市场规制权 | 市场规制立法权 | 垄断行为 |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
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 | |||
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一般市场规制权 特别市场规制权 |
表十二、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权利义务的配置上 | 不均衡性 | (调控主体权利多义务少)(受控主体义务多权利少) |
法律规范分布上 | 倾斜性” | 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 |
义务规范的分布更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 ||
权利义务对应程度上 | 不对等性 | 权利义务不对等,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
表十三、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名称 |
分类 |
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 | 违法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 |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 |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
表十四、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特性 |
内涵 |
双重性 | 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
非单一性 | 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
经济性 | 主要体现在经济性责任 |
表十五、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名称 |
分类 |
承责主体 | 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 |
追究责任的目的 | 赔偿性责任 |
惩罚性责任 | |
责任的性质 | 经济性责任(财产性责任) |
非经济性责任(非财产性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