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是以会计主体持有某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目的或意图进行分类,与其他具体准则相比,该准则在制订的理论指导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体现了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变。简单地讲,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金融工具的分类给予企业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同一种股票,甲公司被合并前持有的目的是近期出售,赚取差价,则将其归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后,乙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意图不明确,则将其归类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不同的分类,体现了企业不同的经营政策,也蕴含了对财务报表不同的影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