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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被购买方股权会计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26日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个别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财会[2010]15号文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相同,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追溯调整原持股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财会[2010]15号文件的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这只是针对财会[2010]15号文件涉及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等规定不同时所作的规定,而此处增资引起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追溯调整,新旧会计处理规定相同,不要误认为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调整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以往的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都未作说明,财会[2010]15号文件将其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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