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由于融资性担保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财会[2010]15号文件明确其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以区别于《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会日渐广泛,财会[2010]15号文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明确,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监控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