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解读:
2010年3月31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亮相,为了规范运作,财政部网站还刊登了《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的文章,对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加以说明。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如何正确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相关信息,会对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财会[2010]15号文件对融资融券业务执行的会计标准进行明确,实乃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