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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资本公积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28日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分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将可转债转换为股份时,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应付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为保持会计的一致性,认股权持有人到期即使没有行权,也同样做如上债券持有人行权一样的分录,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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