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应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二是非商品存货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不能与商品、产成品存货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相混淆。
由于非商品存货不构成企业主营业务,所以按新准则《存货》要求,此类存货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是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如材料等,应将已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予以结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
这里所讲的材料销售,不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材料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该材料即为企业的商品存货,而不是非商品存货。
商品、产成品存货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是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所以,这两者是不能混用的。
同时,还须注意的是不论非商品存货还是商品、产成品存货,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其方法是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三是生产领用包装物结转成本的方法不能与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结转成本的方法相混淆。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不论什么包装物发出时,其结转成本的方法都是直接计入制造费用,这就将上述两类包装物结转成本的方法混淆了,是不对的。
按照新准则《存货》要求,只有生产领用包装物结转成本的方法才是直接计入制造费用,而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结转成本的方法,则是将其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包装物结转成本的方法,是将其成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由此可见,这些方面是不能相互混淆的。
期末存货计量要注意
一要正确掌握期末存货计量的方法。
新准则《存货》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是说,在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是不能采用历史成本法对存货进行计量的,一定要认真执行新准则《存货》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分别选择采用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于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
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将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要正确掌握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这是关系到是否应提和正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关键。
在实务中应注意考虑3个因素: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也就是说未取得确凿证据的,就不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我们应掌握的确凿证据是指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的证明资料,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的证明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其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就会不同。例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出售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相同或类似存货的市场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则以相同或类似原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和实际加工成本的市场价格为计算基础,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就是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还要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事项。
三要正确掌握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的具体运用。
由于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最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不同存货的不同估计售价,所以,企业在实务中,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来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首先,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具体讲,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就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就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其次,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的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相反,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的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直接相关的存货,就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销售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第三,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指产成品或商品,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第四,用于出售的材料、包装物以及低质易耗品等周转材料(以下简称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如果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存在销售合同约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此外,对于材料存货还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其期末价值。
一种情况是,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这里的“材料”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材料的价格下降,则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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