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折现差额确认为损益变动
此观点认为现值是一种通常适用的会计计算方法,将其调整差额确认为利润的增加或减少。上例中,第一年年初的9486.85元与经过一年后的9486.85元的价值是相等的,以这一相同价值的9486.85元为基础,则其948.68元的增加额就是利润。
具体会计确认和处理是:第一年的收入为2700元,减值额为1751.32元(9486.85-7735.53),两者的差额948.68元确认为利润,或者是把现值9486.85元的10%的利息948.68确认为利润,这里利润实际上就是现值的利息。同理,第二年收入为3600元,减值2826.45元,利润773.55元。第三年收入为5400元,减值4909.08元,利润490.92元。会计处理为:
开始时点:
借:某资产9486.85
贷:银行存款等9486.85
第一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等2700
贷:收入27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751.32
贷:资产减值准备 1751.32
第二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等3600
贷:收入36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2826.45
贷:资产减值准备 282645
第三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等 5400
贷:收入 54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4909.08
贷:资产减值准备 4909.08
从两种不同观点的会计处理对比可以看出,第一种处理方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就是第二种处理方式的利润金额。第二种处理方式的收入总额为11700元,费用合计9486.85元与资产的取得价格是一致的,并且每期的利润为收入与费用的差额,本例的利润值和为2213.15元,与每期期初的现值金额乘以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我国新准则采用现值计量属性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充分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同时又兼顾了利润计算的需要,是较科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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