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对税法所列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以消费品的销售收入或产品数量为计算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品的售价为12000元(不含增值税),产品成本为8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已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尚未收到。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12000×17%=2040(元)
应交的消费税:12000×10%=1200(元)
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借:应收账款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计提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200
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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