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停止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并为建造该项资产专门于当日从银行借入了500万元的3年期借款,年利率为6%.公司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项固定资产于2007年3月31日建造完工。
公司在2007年1~3月间发生的资本支出情况如下:
1月1日,支付购买工程用物资款项1404000元(含增值税204000元)。
2月10日,支付建造固定资产的职工工资90000元。
3月15日,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建造固定资产,该产品的成本为600000元。为生产该产品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0元,购进款项均已支付。该产品计税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0元。
3月31日,为3月15日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本企业产品交纳增值税85000元(170000-85000)。
公司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公司应根据每月每笔资产支出金额和该项资产支出所需要承担利息费用的天数与当月天数之比,计算每月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
1月份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00×30/30=1404000(元)
2月份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00×30/30+90000×20/30=1464000(元)
3月份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00+90000)×30/30+685000×15/30+85000×0/30=1836500(元)
计算资本化金额:
1月份资本化金额=1404000×6%÷12=7020(元)
借:在建工程7020
贷:长期借款7020
2月份资本化金额=1464000×6%÷12=7320(元)
借:在建工程7320
贷:长期借款7320
3月份资本化金额=1836500×6%÷12=9182.5(元)
借:在建工程9182.5
贷:长期借款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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