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例」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2007年5月9日,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价值3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30000
贷:原材料30000
如果甲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为25000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30000
贷:原材料25000
材料成本差异5000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例」A企业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需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2007年5月10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000元,消费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5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6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800000元,货款尚未收到。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①B企业(受托方)账务处理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7000×17%=1190(元)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51950+7000)÷(1-10%)=65500(元)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65500×10%=6550(元)
借:应收账款 147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
——应交消费税 6550
②A企业(委托方)账务处理为: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1950
贷:原材料 51950
应付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消费税 6550
贷:应付账款 14740
支付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91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9100
生产甲产品领用收回的加工物资: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59100
贷:原材料 59100
销售甲产品:
借:应收账款 444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00000×17%)646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800000×10%)3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80000
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80000-6550)373450
贷:银行存款 373450
如果A企业5月25日收回委托加工的物资时,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核算,计划成本为60000元,则会计分录应为:
借:原材料60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900
委托加工物资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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