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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问答辅导:准则下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13日

  四、财务费用的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计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五、损失的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按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能在计提时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后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限额的,依照税法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一)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
  (二)销售成本1100万元。
  (三)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四)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五)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六)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一)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500+70-l100-670-480-60-40-50=l70(万元)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三)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X60%=15-9=6(万元)
  2500×5%o=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
  (注:会计账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六)技术开发费加扣=20X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七)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10=260.85(万元)
  (八)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6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成本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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