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考生
根据《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为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证书的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办理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作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证书,核发中直、区直驻邕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考生报名所在地财政局负责核发本市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办理对象
在广西考区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材料
办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的原件经现场核对后退回,如由代理人办理,同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二)近期同一底片免冠照片4张,其中一寸3张、两寸1张(需提供由照相馆拍摄和专业冲洗照片机构制作的清晰不易掉色照片)。
(三)考生本人填写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考生可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资料下载”模块下载。
四、办理流程
(一)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请2015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到本人所在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财政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首页进行查看,各县(市、区)财政局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咨询所属地级市财政局。区直考区考生请到南宁市桃源路82号广西财政综合楼1楼会计服务大厅办理。
(二)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收集所管辖县(市、区)财政局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相片是否为同一底片,相片清晰度是否合格。在证书和表格上粘贴相片(其中:2寸相片贴证书,1寸相片贴表格,照片务必粘贴牢固),于2016年9月30日前把贴好相片的证书和表格递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提交证书和表格时,请附带提交材料的情况说明(附件2),情况说明的内容不限于模板所列内容,任何需要说明的情况均可以进行说明,包括对于证书办理流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自治区财政厅收到材料后,与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信息核对,在合格证书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及钢印,在表格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
(四)自治区财政厅将加盖印章的证书及表格发回各地级市财政局,各地级市财政局发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发放给办证人员。
(五)凡未在上述时间及时递交材料影响证书领取的,请与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联系补办事宜。
(六)对于办证人员较多的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加快办证流程,经报告所属地级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直接携带收集的申请材料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用印手续。
五、关于遗失补办事宜
(一)办理流程参照上述新证办理流程。
(二)按照人社部门要求,每年安排2次集中办理,各地级市财政局请分别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遗失补办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三)遗失补办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人自拟的遗失补办申请,简要说明原证书的遗失情况并提出申请补办的要求,由单位盖章或另附单位证明材料;
2.在地厅级以上报纸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并附报纸原件;
3.原取得《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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