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公告
根据《关于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7号),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现将资格审查事项公告如下:
1、2016年12月5日起开始资格审查,2017年1月20日前结束。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财政部门在此时间内自行安排资格审查事宜,相关信息应提早上网,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广泛告知成绩合格考生。
2、资格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初审由成绩合格考生所在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财政部门负责。
3、成绩合格考生必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才能参加资格复审。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时,需对报考人员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1)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考生不符合条件且不再参加资格复审。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合格考生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
4、初审合格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详见附件1),到指定地点进行考后资格复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格复审工作。在复审过程中,职改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考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审合格的,经审人在《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市州职改部门资格复审意见”栏目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
5、考生无特殊情况应参加当年度资格审查。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的,仅可在下年度进行资格审查时参加一次补充资格审查。
6、各市州资格复审结束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公示、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名单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将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信息整理造册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将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信息报至财政部取消考生考试成绩、屏蔽相关信息。
7、市州财政部门在《考试登记表》“资格考试部门意见”栏目签名盖章,并打印证书。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在《考试登记表》“颁发资格证书部门意见”栏目盖章,同时在合格人员资格证书上加盖钢印,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资格证书及《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发放至个人,其中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资格证书由个人留存。
8、资格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见附件3。
附件: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2. 资格审查材料提交要求及注意事项
3.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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