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会〔2019〕6号 2019年1月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进一步优化服务,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按照《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要求,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普及率,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办理,申请或备案材料可直接上传系统,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证照及批复文件省财政厅采用邮寄形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无需到审批中心办理,实现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零见面”。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的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要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
二、 压缩审批时限
优化审批模式,简化工作流程,在确保许可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以法定时限为基准,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间,着力提升审批整体效能。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 精简审批材料
(一)申请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交的上述材料。
(二)申请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各地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简化申请程序
申请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备案时,不再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两个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手续,简化为只需要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公示审批程序,公开办理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公示、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办理进度,加强办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六、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以及后续监管时要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纠正“有照无证”等不规范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审批和备案工作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当做好协调沟通,配合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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