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管理,方便群众,进一步明晰职责,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办理承办单位
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财政厅,我市具体承办单位为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我市具体承办单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学情报所(医学考试中心)。其他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仍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市的承办单位由市职改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调整为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二、证书办理相关流程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负责我市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考试合格登记表)的办理、发放、证书遗失补办及年审注册等业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学情报所(医学考试中心)负责卫生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办理、发放、证书遗失补办及年审注册等业务;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除以上证书之外各类证书(含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办理、发放、证书遗失补办及年审注册等业务。这次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工作,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联系方式
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地址:桂林市叠彩路;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地址:桂林市西城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学情报所(医学考试中心)地址:桂林市临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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