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11〕3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其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11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的要求,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形式。
(一)面授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组织承办(培训备案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增强培训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网络培训
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会计人员通过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专栏中的链接,或直接登陆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选择“会计继续教育”频道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区”进行学习,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
为配合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网络补修继续教育学时课程将开通至年底,请2006年至2010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尽快完成培训。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含一科);
3.经国管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
2011年6月至12月。
(二)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3.“小金库”问题治理
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6.企业会计准则后续规定及执行中的难点问题
7.新税收政策与纳税筹划
8.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9.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
四、收费标准及报名方式
面授培训240元/人,网络培训100元/人。会计人员在报名时不需要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持个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姓名、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单位,组织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
(二)2011年国管局将启用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电子注册方式。培训考核合格后,继续教育记录将由培训单位上传到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国管局网站查询注册信息。未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的,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培训单位推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培训单位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管局反映。
联系电话:63096439电子邮箱:kjc@gg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