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课后练习题(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2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证件。根据规定,应该提交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还需要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2.【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3.【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是可以依法设立合伙企业的。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4.【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题针对“合伙事务的执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6.【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人员。(1)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因此,无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7.【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除名的规定。(1)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因此选项A错误;(2)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此选项B错误;(3)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8.【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属于合伙企业法定退伙中的除名的情形。选项B、D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9.【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10.【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选项D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