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1.[答案]
(1)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合法。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本题中应为4800万元(12000×40%),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债券1200万元。因此甲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4800-1200=3600万元。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变更总经理的决议不合法。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表决通过,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部分不合法。
首先,公司合并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其次,在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的要点:
①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③根据规定,公司因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④丁公司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甲公司承继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