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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课后随堂练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来源:大家论坛 2012年2月1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该题针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定。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的,因此D选项不正确。
[该题针对“反垄断审查”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特殊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该题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审批与登记”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投资总额在420-1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因此选项B错误。
[该题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人员。(1)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因此,无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除名。选项B中,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项C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应导致丙当然退伙,属当然退伙的情形,而不属于除名的情形。选项D中,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丁的行为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属于除名。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B不正确。
[该题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1)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不是法定的解散原因,而是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应予解散。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题针对“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和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殊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题针对“合伙事务的执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17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形式有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两种。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18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质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19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1)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性质”知识点进行考核]
20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内部限制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2)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合伙企业不能因为有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而拒绝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21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1)选项C: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知识点进行考核]
22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没有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23
[答案]:AB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24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选项B的错误在于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应该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的错误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
25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中需要约定经营期限的行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该行业包括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该题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26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知识点进行考核]
27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因此选项A不符合规定。
[该题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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