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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课后习题及答案(四)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8日

  二 、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1.5分)。在本题中,经甲公司催告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 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5分)。在本题中,丙机械厂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机械厂不向甲公司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 责任。
  (3)仲裁协议仍然有效(0.5分)。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5分)。
  (4)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5分)。在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16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 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1.5 分)。在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且提交了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 继续审理。


  2. 【正确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保证人丙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抵销请求。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 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宾馆以资 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4. 【正确答案】
  (1)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丁之间的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在本题中,该转让已经得到抵押权人丙公司的同意,因此甲、丁之间的转让行为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且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5. 【正确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 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在本题中,由于借款期间为2年6个月,所以A公司应当每届满1年时向B银行支付利息,最后6个月的利息在返还 借款时一并支付。
  (3)B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B银行的抵押权于4月1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5)F银行可以向C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 利。在本题中,B银行向F银行转让其对A公司的主债权时,从权利(即B银行对C公司生产设备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因此F银行在取得对A公司的主债权时, 也取得对C公司生产设备的抵押权。


  6. 【正确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①甲研究所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②甲研究所不能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甲研究所应当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7. 【正确答案】
  (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丁造成损害,因此,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丁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丁有权代 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有权向丙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 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①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 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②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8. 【正确答案】
  (1)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 公司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3)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
  (4)①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②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 权中优先支付。


  9.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 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 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 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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