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本题的表述符合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法律效果规定。
3.√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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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解析】本题考核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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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企业中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无需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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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比例。对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8.×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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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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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入伙人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财产继承。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后,如其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12.×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是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但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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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而有限合伙人则-般不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因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并无实质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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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质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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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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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退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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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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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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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的归属。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采用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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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本题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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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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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不设股东会,也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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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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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的规定。根据规定,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合营企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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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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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合作企业决议事项的通过。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属于特别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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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届满剩余财产的处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当该企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全部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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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回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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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根据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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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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