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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单元测试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9日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1)选项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选项B: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答案】B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
  【答案】D
  【解析】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
  【答案】B
  【解析】选项B: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6.
  【答案】C
  【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
  【答案】D
  【解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8.
  【答案】A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选项BD: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选项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
  【答案】C
  【解析】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0.
  【答案】C
  【解析】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11.
  【答案】D
  【解析】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2.
  【答案】A
  【解析】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3.
  【答案】C
  【解析】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4.
  【答案】D
  【解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15.
  【答案】C
  【解析】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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