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可以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乙公司12月11日交货前,甲公司明确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因此解除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视机的风险应由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乙公司出卖给丙公司的货物是在途运输的货物,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丙公司,因此风险应由丙公司承担。
(3)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二者不能并用。在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条款,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不能并用。
(4)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根据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约定,丙公司在付清全部货款前并未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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