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
A.
B.
C三项商品,合同价款为210万元。其中,
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80万元,
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50万元,
C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0万元。合同约定,
A.
C商品于2021年1月1日(合同开始日)交付,
B商品在2021年2月1日交付。当
A.
B.
C商品均交付之后,丙公司可以收取210万元的合同对价。丙公司经常以160万元的价格将
A.
C商品打包销售。并且经常以5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
B商品。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A商品的交易价格为()万元。
A.80
B.67.2
C.64
D.8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