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14年11月29日为其妻子陈某投保了甲公司的
A人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2017年8月26日,陈某因癌症治疗无效身故。死亡时陈某未育,父母健在。郑某向甲公司申请理赔,经查询,2017年8月25日,郑某在甲公司柜台办理了受益人变更,由“法定”变更为“郑某”,变更申请书无陈某签名。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2017年8月25日郑某所办理的受益人变更有效
B.2017年8月25日郑某所办理的受益人变更无效
C.保险金应由郑某一人享有
D.保险金应由郑某、陈某的父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