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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教材调整主要内容《经济法》

来源: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16年8月29日

对2015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

数字表示页 码

行 数

调整内容

16

第7行

“如”字后增加:“订立”,即:如订立遗嘱、……

16

倒数第1行

删除:“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5

第23-25行

删除:“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增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0

第14行

“以”字后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得知或应当知道保守秘密一方”,“以”字后删除“应当保守秘密的”

30

第15行

“日”改为“时”,即:“……之时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75

第16行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后增加: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278

第10行

第10行后、第11行前增加: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规定了以“两权”抵押的抵押物处置机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但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302

倒数第1行

另起一段。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3

第1、2行

删除: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319

倒数1行

增加“9. 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 国发〔2015〕45号)”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77

倒数第4行

删去“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53

第17行

删去“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并入本金起息,”增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删去“全部支取活期存款……计付利息”。

152

第17行

在“等”前增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27日发布)”

156

倒数第12行

删去“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不分段计息。”增加“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197

倒数第15行

删除“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改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198

第11行

在“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前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8

第16行

“保险合同无效”后增加“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8

倒数第2行

”删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4

倒数第2行

删除“上述规定说明……达成一致即可”。

206

倒数第5行

转让或质押后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07

第1行

“此外”前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③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207

倒数第13行

删除“只有在投保有效……投保人才不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

207

倒数第3行

另起一段。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07

倒数第6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08

第16行

在“效力”后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208

第17行

删去是指后面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终止的期间。”增加“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致使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09

倒数14

删去“,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以保险凭证记载的为准”

209

倒数第1行

增加“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210

第3行

增加“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3

第2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后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这种变更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删去“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附贴批注即可。”

214

倒数8行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15

第7行

删去“保险人在行驶代位求偿权……行使。”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77

倒数5行

删去“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92

第8行

删去“,可以自收到……和被异议人”

125—144

原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删除原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144--145

主要参考法规索引8—17

删除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8—17全部内容

166

第9—28行

原内容替换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发行市场一般被称为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也就相应被称为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再区分为不同的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是一种传统的区分方式。场内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即所谓的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则是泛指在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两个市场的不同主要在于交易方式不同。场内市场的交易方式是集中交易的方式,多个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价格磋商,体现价格发现机制;而场外交易市场则多采取一对一的交易磋商机制。因此,在每一时刻,场内交易市场往往只有一个最佳的价格,而场外交易市场则存在多个价格。

(1)交易所市场。目前我国的交易所市场,主要由两个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构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区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①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为主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部分板块为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主要为那些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上市门槛较高。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基本实现了交易的自动化,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大多通过计算机系统报单、配对成交,不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厅和场内报单的交易代理人。由于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申报,因此,投资者必须委托作为交易所会员的证券经纪商下达买卖股票的指令,经纪商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我国目前证券集中竞价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在连续交易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连续不断地进行,只要存在两个相匹配的订单,交易就会发生。而集合竞价市场则是一个间断性的市场,投资者作出买卖委托后,不能立即按照有关规则执行并成交,而是在某一规定的时间,由有关机构将在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集中起来,按照统一价格进行匹配成交。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买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②中小企业板块。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设立中小企业板实施方案》,宣布在停止接受新上市公司3年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转型为面向中小企业的证券发行和上市的专门板块。中小企业板块并非是原有交易所市场之外的独立市场,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在该板块上市,并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中小企业主要是业绩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

③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不同,创业板是不同于主板的一个交易所市场,俗称“二板市场”。由于交易所的主板市场上市条件比较高,不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因此,为中小企业能够顺利获得资金,有必要开设专门的股票交易市场,即二板市场。2009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自该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9月21日,第一批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同年10月30日,第一批28家公司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创业板采用了与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有所不同的上市标准,主要表现为在具体盈利要求等方面有所放松。但由于创业板市场仍然属于交易所市场,在创业板挂牌交易仍然属于证券上市,因此,其必须符合《证券法》对于上市条件的一般规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俗称“新三板”。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挂牌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3)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是伴随着企业兼并活动在中国的增多而产生的。1988年5月,武汉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并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此后经过多次清理整顿,我国目前有产权交易所100多家,分布全国各地。

170

倒数15

将(2006)改为(2015)

170

第24—26行

删除第24—26行,其后序号(3)改为(2),(4)改为(3)

170

倒数第4行

删除倒数第4行

222

倒数第3-8行

删除整段,修改为:“②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在该程序之下,申请人声称自己是已丧失特定票据上的权利人,法院则向社会发出公告,催促可能存在的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般票据均属于这个范围,只有较少的例外。如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242

倒数第8行

“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修改为:“这可以理解为,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也就是说,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250

倒数第4行

原“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51

第1行

“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后增加“,2015年12月30日修订)”

251

第4—5行

原“1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1日修订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改为“1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8日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14年3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订)

251

第11行

增加“2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51

第15行

增加“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251

第15行

增加“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50

倒数第10行

删去“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通知(2003??发布)”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51

倒数第13行

原“21”改为24,“22”改为25,以此类推。

325

倒数第6行

删除“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

325

倒数第4行

增加“自2015年3月30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34

倒数第10行

增加“9.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45

第19行

增加“(14)自2015年5月19日起,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①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②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③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⑤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347

第18行

增加“9.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47

第18行

增加“10.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税〔2015〕73号 文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47

第18行

增加“11.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税〔2015〕78号 文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347

倒数第10行

增加“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该项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51

第10行

增加“(五)电子发票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3.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4.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353

第17行

增加“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升级版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数据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升级版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从升级版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为配合数据接口规范发布,需要与升级版开票软件对接的纳税人,应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统一升级为V2.0.03。”

358

第3行-第6行

删除“所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358

倒数第6行

增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358—359

第358页倒数第3行-第359页第1行

原“试点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59—360

第5行

原“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改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60

第5行

原“(一)交通运输业”改为“(一)交通运输服务”

360

第6行

原“交通运输业”改为 “交通运输服务”

360

第16行

原“(二)邮政业”改为“(二)邮政服务”

360

第17行

原“邮政业”改为“邮政服务”

360

第25行

原“(三)电信业”改为“(三)电信服务”

360

第26行

原“电信业”改为“电信服务”

361

第1行

增加“(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61

第1行

原“(四)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六)现代服务”

361

第2行

原“部分现代服务也,。。。广播影视服务”改为“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61

第9行

原“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改为“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61

第13行

原“文化创意服务,是指。。。会议展览服务”改为“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361

第16行

原“物流辅助服务,包括。。。收派服务。”改为“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361

第18行—26行

原“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改为“5.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61—362

倒数第3行

原“(2)鉴证服务,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等。”改为“(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62

第2行

原“(3)咨询服务,是指。。。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改为“(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362

第4行

删去“代理记账……征收增值税”

362

倒数第16行

增加“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八)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62

倒数16行

删除“【例6-24】假设。。。。【解析】正确答案是D。此次营改增的范围暂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362

倒数11行

原(五)改为(十)

362

倒数第10行

原“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改为“1.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2—363

倒数第6行

原“2.应税服务是指。。。(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改为“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3

第4行

原“3.下列情形不属于。。。(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改为“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3

第8行

原“【例6-25】”改为“【例6-24】”

363

倒数14行

删除“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具体规定如下:”

363

倒数第11行

原“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改为“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3.以上两项以外的税率为6%。”

363

倒数第10行

原“3.提供现代服务业。。。5.财政部和国家。。。税率为零。”改为“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364

第3行至倒数第7行

删除“试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65-367

365页第8行至367页第第3行

删除“(二)计税销售额的确认。。。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67

第4行

原“(三)进项税额”改为“(二)进项税额”

367

第14行

-第27行

原“(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改为“(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67

倒数第2行

原“(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改为“(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8

第14行

原“【例6-26】”改为“【例6-25】”

368—369

倒数第9行

原“1.国际运输服务。。。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改为“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69-372

第369页第13行-第372页第13行

原“1.个人转让著作权。。。29.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改为:“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72

第14行

原“【例6-27】”改为“【例6-26】”

372

倒数第14行

原“1。2015年12月31日前。。。4.经中国人民银行。。。即征即退政策。”改为“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372

倒数第5行

原“【例6-28】”改为【例6-27】

378

第4-6行

删除“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13】106号。”

删除“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13】121号。”

378

第8行-10行

原“6.”改为“4.”,原“7.”改为“5.”

378

第12行

删除“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43号”

378

第14行至倒数第2行

原“9.”改为“6.”,原“10.”改为“7.”,原“11.”改为“8.”,原“12.”改为“9.”,原“13.”改为“10.”,原“14.”改为“11.”,原“15.”改为“12.”,原“16.”改为“13.”,原“17.”改为“14.”

378

倒数第1行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73号 )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74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 2015 ]78号 )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96号 )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5 ]97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5 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85

第3行

增加“4.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并依法纳税。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399

第8行

增加“4.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08

倒数第11行

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改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做出了若干规定,”

410

倒数第1行

增加“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411

第6行

增加“(3)国有企业2015年至2018年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国有企业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后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公司国有资本金;经确认的评估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依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1

第6行

原“(3)”改为“(4)”

411

第8行

原“(4)”改为“(5)”

418

倒数第4行

增加“4.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419

第3行

增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3

第10行

增加“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24

第2行

增加“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4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谓缩短折旧年限,是指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24

倒数第4行

增加“10.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435

倒数第3行

增加“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居民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等,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等。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适用于居民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形成了相关的纳税申报信息。申报表的体系由41张表构成,包括: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以及2张汇总纳税表构成。

(一)基础信息表

《企业基础信息表》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行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股东结构、会计政策、存货办法、对外投资情况等,这些信息,既可以替代企业备案资料(如资产情况及变化、从业人数,可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就无需再报送其他资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

(二)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主表,其结构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

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包括:《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以及《期间费用明细表》等,其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

(四)纳税调整表

纳税调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15张纳税调整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及《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这些表格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和资产三大类,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

(五)亏损弥补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企业发生亏损如何结转问题,用于准确计算亏损结转年度和限额。

(六)税收优惠表

11张税收优惠表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39项税收优惠项目,按照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扣除等进行分类,通过表格的方式计算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过程,具体包括:《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等。

(七)境外所得抵免表

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包括:《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等,反映企业发生境外所得税如何抵免以及抵免具体计算问题。

(八)汇总纳税表

2张汇总纳税表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以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如何分配税额问题。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并不需要填写共41张表格,仅需要根据企业实际的性质、类型及发生的业务选择相关的表格进行填报。”

435

倒数第3行

原“五”改为“六”

436

第6行

原“六”改为“七”

436

第17行

原“七”改为“八”

437

第17行

原“八”改为“九”

439

第1行

原“九”改为“十”

440

第15行

删除“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40

第17行

删除“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财税[2009]6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40

第19-27行

原“13”改为“11”,原“14”改为“12”,原“15”改为“13”,原“16”改为“14”,原“17”改为“15”

440

第28行

增加“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6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自2015年2月3日起施行)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7.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441

第2行

增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原第一节改为“第二节”,后面以此类推。

458

第7行

原“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改为:“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范围。”

458

倒数第4行

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改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458

倒数第3行

删除“这是一种重要、常见的垄断行为之一。”

460

倒数第6行

删除“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改为:“具备前五种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67

第8行

另起一段。增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1)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2)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3)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同时,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468

第4行

在“行为”后面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比较广告诋毁商誉。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44

第11行

在第二自然段后增加下面一段:

“2015年12月1日凌晨1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SDR)。人民币进入SDR,将成为与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并列的第五种SDR篮子货币。人民币加入SDR,将会推动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

513

倒数17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1改为“2”,后面依次类推。

514

倒数1行

增加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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