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63页,[例5-11]中存货80%已对外出售,计算调整差额应该是(7 000 000-5 000 000)×80%,还是(7 000 000-5 000 000)×20%?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收益确认的一般原则为: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不能完全以被投资单位自身核算的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而是需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确定。
在本例中,由于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份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的有3项资产,分别是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存货的账面价值为5 000 000元,而公允价值为7 000 000元。因此,可以理解为: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时,该存货的价值为7 000 000元,而不是5 000 000元,以此为基础,在乙公司对外销售该存货时,其成本相对于甲公司而言是7 000 000元,而不是乙公司原记账的5 000 000元。对乙公司对外销售该存货80%时,相对于甲公司而言,应补结转成本(7 000 000-5 000 000)×80%。因此,该题计算调整差额应该是(7 000 000-5 000 000)×80%。
问题2、《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63页,倒数第15行: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第65页,倒数第17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这两句话应该如何理解?同样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同样是内部交易损失,同样是资产减值,为什么一个全额确认,一个不应予以抵销?
解答:第63页有关内容是指内部交易损失,如果符合减值损失的规定,应当全额确认减值损失,即不得作为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
第65页有关内容是指内部交易如果发生损失并且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那么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当因为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而予以抵销。因此,二者遵循的原则相同,只是角度不同,也可以理解为对同一结论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表述。
问题3、《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64页,[例5-12]中甲公司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把乙公司纳入甲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而例题中涉及合并报表的内容。
解答:本题中是假设甲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比如,甲公司有丙和丁两家子公司,则需将丙公司、丁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将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要求应当进行调整。该假设是对原例进行的扩展,并不意味着要将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问题4、《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93页,收到补价方: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本成本+收到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例7-2]中,甲公司作为收到补价方,营业外收入1 612 500=换出资产公允价值6 750 000-换出资产账面价值4 800 000-营业税337 500。此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为何不是按照教材中出现的计算公式确认的1 950 000(6 750 000-4 800 000=1 950 000)呢?本例题的营业外收入不是指公式中的当期损益吗?
解答:本例中营业外收入既有非货币交换应当计入损益的部分,又包含了相关税费影响,即6 750 000-4 800 000-337 500=1 612 500元。
问题5、《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147页,第3行重分类时结转减值准备的科目为何是“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章金融资产减值中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分录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请问应该按照哪个分录?
解答:第147页第3行“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问题6、《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149页,倒数第2自然段:“(3)在对某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请问什么是历史损失率?
解答:上述问题中“历史损失率”,是指企业在以往发生的损失率的经验数据。
问题7、《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212页,第3行中表述是“借:长期借款-乙银行10 700 000”。但是,长期借款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是否应为借:“短期借款-乙银行10 700 000”?
解答:对一年以内的长期借款无需进行账务调整,只需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余额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即可。
问题8、《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278页,倒数第7行表述是:“税法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相关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既然允许税前扣除,那么计税基础应为0,账面价值不应等于计税基础?
解答:首先,要理解“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定义,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其次,由于税法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扣除,即意味着合理的职工薪酬在发生的当期允许税前扣除,不影响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额的金额为0)。
根据上述负债的计税基础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
因此,“税法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相关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问题9、《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288页分析1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了1 000 000元,请问:1 000 000元来源是什么?为什么要减?
解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费用化的研究开发支出可按150%税前扣除。因此,本题中费用化的研究开发支出可加计扣除的金额=(5 000 000-3 000 000)×50%=1 000 000(元)。
问题10、《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406页,分录中固定基金每年增加80 000,6年后总计为480 000;可是第一个分录中,固定资产增加时为489 100,那么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不等。这样是否正确?是否应该相等?第410页收到利息的分录是否也是捐赠收入?
解答: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者金额通常相等,但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情况下,两者的金额不同:在取得时,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协议租赁价款和相关费用入账;而固定基金应当在支付租金和购买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其差额为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及安装费。
第410页收到的利息不属于捐赠收到的款项,应当确认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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