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33页倒数第3至6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计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计征。此处将其分为两种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第342页将两者归为一种情况征收增值税,请给予解释。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可以判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均可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需注意的是,“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与“旧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第390页倒数第13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第391页[例7-13]年度利润总额是否应为3510+300-2780-360-200=470(万元)?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见,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影响的只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影响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例7-13]年度利润总额应为470万元,当年可以抵扣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为5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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