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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答疑(五)

来源: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13年10月14日

  1.第59页第(二)项第2小项“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下最后一句:“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经查《公司法》规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请问如何解释?

  解答:书上表述没有错。《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所以书上才有“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表述。而《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显然两者表述的不是一个问题。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而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是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仅包括货币出资,还包括其他出资)占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两者不能混淆。

  2.第454页最后1行的第13和第14个字“内国”以及倒数第4和第5个字中“内国”二字,是否写反了?同理,第455页第1行和第2行中也有3处出现“内国”二字,是否也都写反了?

  解答:没有写反。在论述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时,一般用“内国”表示“本国”的意思。

  3.第434页的【例8-1】,为什么答案D不对?

  解答:【例8-1】中的正确答案应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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