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基本内容框架
(另附)
2.本章近四年考点分布情况:
年份 |
题型 |
考点 |
2002 |
单项2题 |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合伙人一致同意 |
判断1题 |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 |
简答1题 |
个人独资企业 | |
2003 |
单项3题 |
合伙人债务的清偿、合伙损益分配 |
多项2题 |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质 | |
判断1题 |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 |
2004 |
单项3题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合伙损益分配 |
多项3题 |
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解散 | |
判断1题 |
新入伙的合伙人 | |
2005 |
单项2题 |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
多项2题 |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法定退伙 | |
判断1题 |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 | |
简答1题 |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
注:在2005年教材中,本章删除了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容,表中保留了该部分内容的题型和题量,但略去考点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
1.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很多方面有一定可比性,其中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且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1)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
①投资人都是自然人;②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
合伙企业 |
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应用练习】下列人员中,不能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有()。
A.财政局干部
B.检察官
C.企业下岗职工
D.法官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成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此类文件。
由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二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熟悉。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必要记载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3)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 |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对具体的出资额没有限制。 |
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
合伙企业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