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一次交清出资,外方分期出资。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丙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签字。中方股东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无效。
4.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符法律规定?
2.分析说明合营企业的争议应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这些争议是如何规定的?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否合法?
答案: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出资时间的规定错误,各方合营者应伺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资.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