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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上课讲义(八)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18日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来源:www.examda.com

【解释】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标准为“是否知道”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例题: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到期不清偿债务,C企业欠A企业100万元,如果A企业主动放弃该100万元、将100万元设备无偿赠送给D企业或者将100万元的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无偿转让给非善意的E,这些都是属于财产出现不正当减少的情况,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企业的这些行为,恢复财产为正常水平。


【例题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有()。


A、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答案】ABC


【例题4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1)拍卖优良资产没有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因此选项C不能撤销;(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表明受让人是恶意的,因此选项D可以撤销。

2、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41】: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企业到期不清偿债务并且在98年1月1日主动放弃对C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截止03年1月1日。B银行如果01年1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那么从知道之日起1年可以撤销。B银行如果05年4月1日才知道撤销事由,由于已经超过了5年的总期限,因此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结果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由谁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十五、合同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人的资格:作为保证人要求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1)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 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3)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能作为保证人。

①.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但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③.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导致超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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