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修改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原《公司法》相比,主要做了以下的修改:
(1)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缴足,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2)取消了分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就降低了投资公司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市场,减少就业的压力。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的修改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原《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共同出资设立。”从这一修改可以看出,《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人数下限规定,目前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的50个以下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比例的新规定
2006年1月1日新执行的《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限制,但在第27条中增加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例如: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则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必须达到30万元才能符合法定要求,其余的70万元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
关于公司登记年检期限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3月1日-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调整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关于公司对外转投资的限制规定。所谓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产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将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
对于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甲公司对外与乙公司进行合伙联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公司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综上,公司只能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且承担有限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调整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可以不用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另外,新法明确了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包括转让出资的股东本身。
关于经理等管理人员的统称
新《公司法》对于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名称,统称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