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也应进行必要的登记。
此外,公司登记机关每年还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公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但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应当登记的事项作有列举规定,其第9条指出:“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三)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公司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在法定登记事项中,名称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文字符号,是其区别于其他公司、企业的识别标志。公司名称具有标志性、排他性(即公司对其名称有独占、专用的权利)和财产性的特征。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住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过于僵化,难以适应实践中不同公司对外交往的需要,所以《公司法》修订时对此作出如上修改。(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