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将判断结果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61至70信息点。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表述错误的,则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试题点评:经过前面单选题和多选题的挫折,做到判断题时相信大家更加有“草木皆兵”的感觉。本题虽然没说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的情况,也应该是判断为对的。本题考点在李玉华老师最后串讲中有重点的提及。
6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规定。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试题点评:可能有些人会认为25%也超过了20%,应该选。注意本题是一个“期间”的判断,说的是“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因此是错误的。
6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试题点评:虽说是教材上的原话,但在考场上敢下手打上这个“勾”也需要一定的胆量。
64.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规定。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本题所说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的判断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所涉及的考点不管是在基础班课程还是在习题班中,都有重点的讲解。
65.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代理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所涉及的考点在李玉华老师考前串讲中有重点的提及。
66.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废标。(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政府采购招标中应予以废标的情形。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试题点评:本试卷中难得一见的容易题。李玉华老师在考前冲刺串讲中有明确的提示,考前看过的话基本上都能做对。
67.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试题点评:又一道绝杀题,涉及的考点较偏一些,如果教材看的不是很细,又对诉讼时效概念和理论不清楚的话,很难作出选择。
6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题点评:教材中的原话,较简单。如果认真听过李玉华老师基础班课程和最后串讲的,作出判断应该会很容易。
69.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当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给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和问题虽然偏一些,但并不难,按照通常的理解都可以选出,可转换公司债券肯定是“可以”转换的公司债券。既然是可以了,那么不是必须的意思。
70.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财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既然已经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承担责任是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而不涉及个人财产的问题。
试题点评:本题考点稍微偏一些,但个人认为相对于整篇试卷而言,出的并不是特别好,因为题目已经间接的提示了多选题第一题(26题)中B选项的正确性。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李玉华老师最后的串讲中提及过。
主观试题部分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2003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
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有权扣除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本题中,房屋出现倒塌危险的,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可以自行请人维修,但维修费用应由乙承担。
(2)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题中,乙的房屋经维修后仍有倒塌危险,危及甲的人身安全,因此甲有权解除合同。
试题点评: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李玉华老师最后的串讲中提及过。
2.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另外,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本题中,股本总额为3.8亿元,未超过4亿元,收购要约期满后,甲、乙收购的股份达到85%,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股只有15%,少于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的股份不合法。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本题中,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因此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甲和乙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试题点评:看到本题前面叙述的各项时间条件,可能会很紧张,其实问题中并没有问到相关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这道题需要对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和界定,以及股票上市条件和收购期满后收购人的义务等考点做综合的把握。
3.甲公司专营A地至B地的旅客运输业务。2006年11月1日,由于正值客运淡季,甲公司将一使用空调车的班次取消,购买了该班次车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没有空调的普通客车中。该批旅客认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还部门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雾、路不好走,两种票价金额相差不大为由,不同意退还相差部分的票款。
当车行至某段山路时,司机因故采取了急刹车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车内地板上摔伤。乘客乙经医院诊断鉴定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担医药费及其他相差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不退还部分旅客票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应否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不退还票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本题中,甲公司擅自将空调车变更为普通车,降低了服务标准,因此,应该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2)甲公司应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乘客乙的受伤是因为司机急刹车,并非自身健康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甲公司应对其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题点评:本题考的有些不可思议,很难想象合同法的具体合同中会连续出两道题。不过网校考前模拟试题(四)中的综合题第一道题中的最后两问,基本上是这道题的原题,如果考前认真看那道题的话,解答本题还是很轻松的。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 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即: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郑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试题点评:本题出题思路非常严谨,综合性也非常强,老师开卷做答案时也得来回来去翻书。有些人可能会对本题的“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这个条件产生疑问,答题时怎么都没有说!其实这个条件是为了告诉大家,此次董事会的决议是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此才涉及到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实际上这个条件是为了加强题目的严谨性,与答题的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