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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华总结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4日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日:(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3、3个月:(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营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不准发行的,说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19)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14、4个月:(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15、6个月:(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8)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0)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2)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作、独资企业与此相同,只改为天数)。
(1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6、1年:(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7)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在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8)《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合同法》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时效为限制: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7、2年:(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2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8)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18、3年:(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设立)增资发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增资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
(1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5)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1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8)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19、4年:(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0、5年:(1)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债权请求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1、20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比例 
1、0.1%:(1)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2、0.35%我国目前的佣金比例统一规定为交易金额的0.35%。
3、0.5%:(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4、1%:(1)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5、2%:(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3)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额面印签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6、2.5%:(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7、5%:(1)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5)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收购失败后,其以后每年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其总股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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