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二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立法设置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为保证公司的经营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原《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过高,使公司的设立较为困难。新《公司法》为鼓励人们积极参加经济活动,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大幅降低,并取消了按照不同经营方式、行业规定注册资本的做法。现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公司法》附则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立法的不同要求,通常将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有缺少便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但如未加载明,可由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无强制记载规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于章程之中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这对股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公司的合理出资构成一定障碍。新《公司法》则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加以限制,而是变换角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此来保障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缴纳方式随出资形式而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为记载股东情况及其出资事项而设置的簿册,应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完善了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作了调整,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二、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组成的集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其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灵活,如可依法以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以一至二名监事代替监事会。此外,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的组织机构设置也有不同。
(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据此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不再是必设机构而成为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
《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经理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