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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2)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30日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课堂练习】甲乙丙三个股东组建了A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因为欠债,自身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在其债权人的请求下,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甲在A公司的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首先应该通知A公司及乙和丙两位股东
B.法院可以直接拍卖甲在A公司的股份
C.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乙和丙均不愿购买甲在A公司的股份,A公司以外的丁可以购买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股份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课堂练习】甲乙丙准备注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采取发起设立方式,首次出资1000万元 B.采取发起设立方式,首次出资1500万元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首次出资1000万元 D.采取募集方式设立,首次出资1500万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且必须一次缴清。

3.出资方式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完全一致。

4.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熟悉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6.其他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这些文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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