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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5)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30日
(十七)股份转让和转让的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课堂练习】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注册成立,2006年5月1日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发起人甲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甲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2006年8月1日后转让。()
【答案】×(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间,出于某种原因,需要削减公司注册资本,应当通过注销部分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为注销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收购本公司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在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后,公司就会因此而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公司职工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激励措施。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就等于是公司接受以自己的资本作为他人债务的担保,将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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