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讲义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与合伙企业的机构的内容联系学习。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一般而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三个重点把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能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额,没有具体限制;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4、受托或被聘用的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见教材第108页。注意第(6)(7)(8)三项,这三项禁止行为的共同特点是:未经投资人同意。如果这些行为经过投资人同意,是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这三项内容的考点是:是否经过投资人同意。
5、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重点关注义务的内容:
①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②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③ 参加社会保险
④ 依法纳税
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拒绝摊派权、平等竞争权、申请借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注意时间:30日、60日(公司法当中的时间为30日、45日)
2、按照法定顺序进行财产清偿,见教材第109页。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在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比较这些法律责任的共性及处罚的具体数额的不同。详见教材第109页。
1、提交虚假文件、其他欺骗手段 → 责令改正、5000元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2、名称不符 → 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3、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开业或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 吊销营业执照。
4、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分类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在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无最高人数限制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要求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其他规定的条件
2、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1)申请人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详见教材第117页,可根据自身情况学习。
(2)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该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如果因为材料不全需要对有关材料予以核实,应当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① 公共积累资金
② 未分配盈余
③ 合伙企业债权
④ 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誉等项财产权利。
⑤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和性质
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共同共有的特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见教材第118页。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3)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与个人独资企业结合学习)
1、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有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见教材第121页。
除了教材列举的六项外,还包括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及补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等。
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有: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在解散确定清算人时不需要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利主要包括: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权
(4)查阅会计账簿、资料的权利
(5)提出异议权
(6)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对委托执行的事务存在异议,应该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不考虑权数只考虑人数)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详见教材第122页至123页。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相同。
4、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
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
(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与退伙的程序、入伙与退伙的法律后果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免除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原因
一般情况下,协议退伙的内容考查的不是太多。
通知退伙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的情形:
(1)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是也有特殊情况,见教材130页。
二、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1、在经营管理方面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从事事务管理。
2、风险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主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上限)。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的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见教材第135页。其中第(5)、(6)项比较重要。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有限合伙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为企业作很多事情,但不视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具体分为:见教材第136页。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相同。见教材第140页。特别注意第(4)项: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2、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清算组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5、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的内容见教材。考生要注意多选。第140页。
(2)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其中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3)分配财产。
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教材第(2)项,合伙企业在名称中没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6)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8)项,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项,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