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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游文丽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7日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王某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的李某

  C.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4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赵某

  D.该公司业务员王某

  [答疑编号110207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法》规定,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摊为生

  D.李某,现任某医院大夫,曾因谈恋爱受过刺激

  [答疑编号110207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举止怪异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赵某可以被选为董事;(2)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3)孙某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4)受过刺激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一回事,李某可以任职。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手写图示0207-0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题】公司董事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05年考题)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违反法定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该批服装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

  C.违反法定义务,方某获得的报酬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违反法定义务,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罢免方某,但方某获得的报酬归自己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董事的义务。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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