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股东权利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二)熟悉股东诉讼
(十三)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法的概念
(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它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登记。
一、登记事项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变更登记的时间:①一般的变更登记是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②增加注册资本是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③减少注册资本或合并分立时,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登记程序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①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③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
①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而股份有限公司: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履行股权转让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二是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的股东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
4.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掌握股东大会的职权,另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当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某项决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致使董事会作出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时,该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而对该决议持相反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则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三)监事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召开: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