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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10日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同合营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4)合作企业的解散;(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以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2)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三、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内甲企业与外国乙投资者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万美元(2005年)
A.300B.210C.150D.120
【答案】B
【解析】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5年)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均应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C.合作企业的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任命
D.合作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答案】D
【解析】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一种合伙关系;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的负责人是董事长,是选举产生的。
3.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6年)
A.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的投资额之和
B.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C.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实缴的出资额之和
D.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实缴的货币额之和
【答案】B
【解析】根据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定义判断,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4.外国合营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6年)
A.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以美元缴付出资
C.以劳务作价出资
D.以已设立担保物权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答案】B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合营各方缴纳的出资,必须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5.甲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无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是( )。(2007年)
A.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B.合作利润的分配
C.合作企业的解散
D.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均属于合作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B选项中的合作利润的分配不需要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元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且超过了1250万美元,那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800×2/5=720(万美元),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那么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就是720-500=220(万美元)。
7.某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是( )。(2007年)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
C.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D.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2005年)
A.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
B.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任命企业总会计师
D.讨论修改企业章程
【答案】ABCD
【解析】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6年)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企业各方协商确定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3.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6年)
A.2004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B.2004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05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C.2004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05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200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答案】BCD
【解析】这里属于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情况,所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甲公司,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选项A在3个月内一次支付了全部购买金,是符合规定的;选项B在6个月内没有支付60%,因此是错误的;选项C的总期限超过了1年,是不符合规定的;选项D尽管是一次支付,但是其出资期限过长不符合规定
4.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答案】BC
【解析】根据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以美元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其15%为30万元,因此选项B正确,签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6年6月1日,那么该出资额应该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因此选项C正确;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本题中,注册资本正好为300万美元,应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5.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2007年)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
C.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D.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均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判断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2005年)
【答案】×
【解析】依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2.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出资55%,乙出资45%;如果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则甲至少应出资275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225万美元。甲、乙双方的出资额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2006年)
【答案】√
【解析】这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元,而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本题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1250万,因此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甲出资55%,其出资为500×55%=275万美元;乙出资45%,其出资额为500×45%=225万美元。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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